案例一:温州夫妻非法吸存3.8亿元 被曝投资煤矿洗钱
2013年5月18日,浙江温州乐清警方在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中抓获一对涉嫌非法吸存3.8亿元人民币民企夫妻档,其所集资金皆通过姐夫吴某以投资煤矿的形式进行洗钱,涉及受害人数多达20多名。
据乐清警方透露,落网的胡某及其妻子周某二人皆为乐清虹桥镇人,在当地及上海金山拥有两家工艺品有限公司,另有灯饰公司、电子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等多项产业。经查,胡某夫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已有多年。2008年以来,夫妇俩分别以厂房建设、银行还贷、购买杭州萧山某处码头为名,并用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向叶某等20余名企业家和民间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8亿元。同时,二人再以个人固定资产为抵押,向多家银行贷款4.1亿元。
2011年12月,胡某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使得他们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也无法偿还。在长期追债无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叶某等人于2012年向警方报了案。同年7月1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和妻子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查封。
然而,根据债权人反映,胡某夫妇名下除了被公安机关查封的资产外,尚有巨额资金流向贵州一煤矿,且二人为了隐匿非法所得的资金,与胡某的姐夫吴某通谋,以吴某的名义对煤矿进行投资并占有一定股份。
2012年8月份,乐清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成立专案组,专门针对胡某夫妇隐藏的非法所得进行侦查。经办民警介绍,这是一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上游犯罪衍生的洗钱案,吴某作为该家煤矿的负责人,在明知资金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胡某夫妇进行投资,并在民警多次向其追问(调查取证)时,否认犯罪嫌疑人胡某夫妇在该家煤矿占有股份。“这些情节以达到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的目的,已涉嫌洗钱罪。”
2013年3月,经过进一步调查及赴贵州取证,警方得知胡某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曾多次通过吴某的账户或直接将资金汇给该家煤矿,作为购买煤矿的股份和矿道建设的资金,甚至还提供了两辆价值共计113万的车辆用于作业。
在铁证面前,胡某夫妇、吴某相继坦白承认了隐瞒该部分非法所得资金的行为。据胡某夫妇交代,他们在该家煤矿占有20.98%的股份,初步估算市价约7000万元。警方已将煤矿股份追回并转交本案债权代表人处置。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3年5月18日)
案例二:男子网购银行卡帮人洗钱 非法持卡获刑
利用手中的POS机,加上网购的大量银行卡,就可通过网上交易帮不法分子洗钱。福建男子文某因非法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光谷法院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案情侦查显示,文某及其同伙王某携带这些卡及POS机,是为了帮人“洗钱”牟取不法之财。
文某交待,2012年5月3日,网名“小李”的西安人与自己联系,手头一张农行卡内有38万元,想请文某设法将卡中的钱套现。而早在此前,文某曾通过QQ发布大量提供转账服务的广告:有办法从银行卡中套现,收取费用。
“小李”当即与文某敲定这笔生意:若能将卡中的钱套现,事成后五五分成。随后,文某着手准备套现,短短一周内他从网上花钱买到19张银行卡及办理支付宝的身份证。所买到的卡的背面,都写有持卡人姓名和密码,为测试卡的真伪,他特意将自己银行卡内存款分成20元、30元不等,转到每张卡内,均成功。
2012年5月17日下午3时许,文携王某往西安面见“小李”,小李称那张38万的卡已经废了,但手上还有另一张9万多元的卡。文某掏出开通的银行POS机测试,这张卡内存有9.05万元。随后,文某交给“小李”2500元押金,掏出5张卡与王某去ATM机上开始转账,但显示该卡系伪造。文某帮人洗钱牟利尽管未能得逞,还倒赔了2500元。但他非常肯定地告诉警方:通过银行卡的网络交易确能做到如此。
在百度中输入“出售、买卖银行卡”,搜索出网页共达74页,浏览发现,基本都是打着“银行卡出售公司”“银行卡出售中心”招牌。这些卖卡者获得他人银行卡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从持卡人手中收购闲置不用的银行卡;二是购买遗失或被盗的个人信息,去办理银行卡倒卖;三是通过银行“内部关系”,满足客户“指定开户人”等特殊要求。
尽管帮人洗钱未得逞,但文某仍因非法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银行卡的管理漏洞,让不法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甚至就此形成灰色的洗钱产业链,这个灰色产业链,可能为洗钱、诈骗、偷盗存款、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开方便之门。由于开户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就算使用人用银行卡做了违法的事,警方也很难通过开户信息找到使用人。要想剪断银行卡非法买卖的利益链,则需要公安机关、银行、用户形成合力坚决打击。
(资料来源:楚天都市报 2013年1月18日)
案例三:沪现新型"洗钱"方式 信用卡充加油卡套现190万
据《新闻晨报》报道,新型“洗钱”方式现身申城:犯罪嫌疑人将作案目光盯上了银行信用卡的延期偿还功能,他们帮别人刷银行信用卡套现,再倒卖IC加油卡副卡,从中收取点数差额的手续费牟利。从静安区法院获悉,福建来沪无业人员黄明(化名)用上述方式“空手套白狼”,2012年2月至4月间,非法套现达190万元。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明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黄明今年30岁,他利用私刻印章手法,冒用徐州望山湖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及自然人沈某等3人名义,在中石化油气站等多家加油站申办了7张加油IC卡主卡,再为主卡批量办理了副卡。
黄明承认,通常他给需要套现人1张加油IC卡主卡、若干副卡。让有需要用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找他,他会让对方自己到加油站超市POS机上刷卡,由加油站工作人员凭POS机签购单,把刷卡金额充入到他所持有的加油IC卡主卡内,再分到若干张副卡里。然后,他收回主、副卡,用读卡器读出副卡充值金额,扣除该金额3%手续费,支付现钞(刷卡金额97%)给需要银行信用卡的套现人。
若遇上套现人急用现金,他即提供“一条龙”全程陪同套现人,直接在加油站内超市的POS机上刷卡、充值,并完成套现,再将加油卡副卡内的金额以99%的价格卖给欲在加油站加油的驾驶员,收回现金,黄明则从中赚取刷卡金额2%的利润。
黄明招揽“业务”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从开始在加油站蹲点等候,发展到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招揽急需现金的人。黄明在网上留下手机号,让急需现金的人与他联系,双方在电话中约好后,黄明开车前去交易。黄明知道按照加油站规定,1张加油IC主卡,能捆绑做成100张副卡,每当1张加油IC主卡关联的100张副卡即将用完时,他就变更加油卡主卡户名。倘若出现多名要求套现人一起前来要求用POS机套现时,为加快速度,黄明就会给他们1张或多张石化加油IC主卡,将刷卡总金额分成一笔或多笔金额,打入1张或多张石化加油IC主卡内,再交还给他控制使用。
法院认为,国家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各类加油站发行IC加油卡,本身目的就是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透支“调头寸”,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的便捷。而被告人黄明却利用银行信用卡通过“POS”机,往加油站IC卡充值,再通过副卡变现,从中套取现金“洗钱”的行为,破坏并侵犯了国家金融政策、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还违反了国家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规定,且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该行为情节已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制定的非法经营罪,法院考虑到案发后黄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遂法院对黄明判处了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资料来源:东方网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