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新法守新规系列之最新刑法修正案中证券类犯罪

时间:2021-03-29


最新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继2019年新《证券法》落地之后,该刑法修正案在证券类犯罪方面的改动相与衔接,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形成了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证券犯罪)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改革提供了全方面、多层次、深领域的保障措施。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原刑法条文

现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1、扩大定罪依据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等发行文件”,拓宽发行证券及其发行文件范围。

2、加大处罚力度。增设“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自由刑的上限并未封顶,即依照《刑法》第45条规定,最高可以判处15年

3、增加刑事责任主体。明确“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组织者、指使者时的刑事责任,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罚金额度相比原刑法提高二十倍;

4、新增单位犯罪罚金额度。罚金额度同样为“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并处罚金刑。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刑法条文

现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1、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时的自由刑幅度提升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取消了罚金刑的数额限制。同时,增设“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新法定刑幅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新增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增设“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组织者、指使者时的刑事责任,强化对于公司决策层的刑事追责力度;

3、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责任人。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原刑法条文

现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解读:

此次修改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自2010年到2019年,中国证监会总计共对135件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在数量上为仅此于内幕交易、违法披露信息的第三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十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仅对13起操纵市场案件作出刑事判决。魔高一尺要求道高一丈,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为刑事立法提出了紧迫性要求,最新刑法修正案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新型操纵情形加以确认,有助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原刑法条文

现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

1、新增“守门员”保荐机构责任主体。增加保荐机构人员等作为该罪犯罪的主体,随着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保荐机构等中介组织必然会承担越来越重要的桥梁服务作用,在证券市场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保荐机构及其人员作为资本市场“守门员”,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2、加大处罚力度。增设了该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将法定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针对中介组织人员以索取、收受财物目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择一重论处。

 

总结

最新刑法修正案坚持了问题导向、凸显了行业痛点,将预防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的目标,与注册制改革相结合,体现出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强硬态度,显示了国家严打证券类犯罪的决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唯有心存敬畏,坚守底线,方得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