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二十一)

时间:2023-10-12

Q1:如何理解本次改革对公司退市制度的调整?

 

A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20201231日,沪深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优化了退市标准,简化了退市流程。相关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基本原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改革,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未对退市标准作实质性调整,对退市相关的核心制度总体不变,以保证注册改革平稳落地。

 

Q2: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相关规则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A2上交所主板:

 

1重新上市条件根据首发上市条件进行了调整优化。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重新上市股票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是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需符合修订后的首发市值及财务要求。

2相应调整不予受理重新上市申请、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的要求

3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股票重新上市的环节优化。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认定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相应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交易所于收到公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相应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可以在交易所决定撤销对公司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

 

前述公司同时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交易所对其股票相应予以实施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深交所主板:

 

适应性调整重新上市条件,优化完善不予受理重新上市申请和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的情形,总体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深交所创业板: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增“重新上市”,明确退市公司符合深交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上市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深交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因触及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同时需满足重大违法行为已全面纠正、已撤换有关的责任人员等条件;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或者未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深交所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Q3: A股上市红筹企业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A3在交易所主板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存托凭证成交量低于500万份;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以下简称基础股票数值)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创业板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存托凭证上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存托凭证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份;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收盘价乘以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后的数值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每日存托凭证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标准本次未作调整,总体标准与创业板基本一致。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