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二十三)

时间:2023-11-13

Q1: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市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A11)新增2种市价申报类型。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与科创板市价申报类型一致。

 

(2)新增保护限价制度。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投资者进行市价申报时,应一并提交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即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3)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外,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市价申报方式现在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股票。

 

Q2:沪深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A2主要是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方式有所改变:

 

优化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前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此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Q3: 有效价格申报范围的基准价格如何认定?

 

A31)对于买入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②无卖一价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③卖一价及买一价均无的,为最新成交价;

④当日无成交的,为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2)对于卖出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②无买一价的,为及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③买一价及卖一价均无的,为最新成交价;

④当日无成交的,为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