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四)

时间:2023-04-11

Q1: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A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不予受理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1)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3)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Q2: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的审核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2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发行上市审核方面,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流程中具体环节的时限规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章规定

 

注册程序方面,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2)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

 

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咨询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或行业专家、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Q3: 终止审核的情形有哪些?

 

A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1)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所审核;

 

(2)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3)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阻碍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7)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第一款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一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9)交易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板块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Q4:未通过审核或注册程序的发行人何时可以再次报送申请材料?

 

A4交易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