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财Q&A】关于全面注册制(六)

时间:2023-05-05

Q1:全面注册制下,整体上新股询价定价机制有什么变化?

 

A1具体变化如下:

第一,允许各板块采取直接定价方式,并约束定价上限

第二,明确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在主板上市的,还应当向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询价;

第三,要求采取询价方式定价的项目,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四,允许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价差不超过20%

第五,明确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

第六,完善询价定价信息披露,包括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四个值”)等;

第七,定价超出前述“四个值”孰低值或者境外市场价格的,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以及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延迟申购。

 

Q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何种方式定价?分别是怎样确定发行价格的?

 

A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直接定价、初步询价后定价以及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定价

1)直接定价——部分企业采用该种定价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若尚未盈利,则不得采用直接定价方式。

2)初步询价后定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累计投标询价——累计投标询价机制,即新股发行定价采用两段式询价,第一阶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后确定价格区间;第二阶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初步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向网下投资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价格。

 

Q3: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方式定价的,发行价格有什么要求?

 

A3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应明确,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如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的发行价格高于上述任一值,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