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A1:新《证券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充分了解客户和揭示风险;投资者也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其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
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Q2:新《证券法》建立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具体内容是?
A2: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是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有效途径。新《证券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Q3: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A3:新《证券法》不仅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现金分红制度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同时还规定“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的法定分红情形,从而使得分配现金股利成为法定要求,依法保障了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Q4: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A4: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对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Q5: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需要关注哪些内容?
A5: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