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新内容?
A: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与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股东知情权范围、权限扩大。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并可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2)少数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比例降低为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分别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新增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一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是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