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20年初,在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同时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和《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两份细则对各主体廉洁从业职责、内控机制以及具体业务要求更为细化和严格。2022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廉洁从业纳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2023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20年发布实施的廉洁从业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对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提出加强廉洁从业监管,建立行贿惩戒长效机制,不断强化防范证券基金领域政商“旋转门”的制度执行、惩戒震慑和长效机制。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廉洁从业相关要求如下:
一、不违规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不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不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不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不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不从事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活动。
二、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直接或者间接以《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不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不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不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不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不从事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活动。
三、不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
(一)不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不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不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不从事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活动。
四、禁止围猎交易所审核人员。
五、禁止借由亲友、同学等社会关系影响监管干部正常执行公务;禁止向拟离职监管干部打探监管、干扰监管;禁止采取各种方式配合离职监管干部“绕道”回避。
六、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禁止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