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楚越-中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自2016年12月26日由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或“管理人”)设立并开始运作。本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两种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共分为2个品种,分别为:16中百A、16中百B。截至目前,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各类别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 | 系列 | 起息日 | 预期到期日 | 还本付息方式 | 评级 | 预期年收益率 | 规模(亿元) |
142553 | 16中百A | 2016-12-26 | 2021-12-25 | 每年付息,过手摊还本金 | AAA | 5.10% | 4.5 |
142554 | 16中百B | 2016-12-26 | 2021-12-25 | 每年付息,过手摊还本金 | AA | 6.00% | 3.3 |
142555 | 16中百次 | 2016-12-26 | 2021-12-25 | - | - | - | 2.6 |
根据《长江楚越-中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相关约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获得分配本金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兑付日期 | 16中百A | 16中百B |
2017-12-26 | 26.46% | 0.00% |
2018-12-26 | 22.12% | 0.00% |
合计 | 48.58% | 0.00% |
现将有关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配对象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的全体持有人。
本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共计2,600,000.00份。
二、分配方案
本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资金为136,217,250.00 元。
(1)16中百A(142553)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资金=25.8705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本金=22.12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预期收益=3.7505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25.8705元×持有份额。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分配资金合计=25.8705元×4,500,000=116,417,250.00 元。
(2)16中百B(142554)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资金=6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本金=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预期收益=6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6元×持有份额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B分配资金合计=6元×3,300,000 =19,800,000.00元。
(3)16中百次(142555)
本次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分配收益。
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期偿还情况
16中百A本次分配后,剩余面值调整为51.42元。
四、分配时间
1.16中百A、16中百B、16中百次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25日。份额持有人对应登记日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公司”)所提供的本专项计划持有人名册上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可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资金款项。
2.兑付(息)日2018年12月26日。中证登上海公司于该日将实际分配资金直接划付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五、分配方式
1.现金分配。
2.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本期分配资金划至中证登上海公司,再由中证登上海公司支付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3.本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将本期分配资金划至中证登上海公司,再由中证登上海公司支付至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六、关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资产支持证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咨询方式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座
电话:021-80301252
传真:021-80301399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