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产品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7-12-3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及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若有),自20181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各类监管文件要求,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自 201811日起(含),本公司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的所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将由各基金和资管产品资产承担,从基金和产品资产中提取并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的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2、产品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3、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1230